关于嚴格考試紀律及 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行爲的相关划定
發布時間:2018-12-27 閱讀次數:10153次

关于嚴格考試紀律及 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行爲的相关划定

 

列位同學好:

期末考試是教學活動的重要環節,爲確保本學期期末考試順利進行,根據《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學生手冊》,對期末考試作出如下通知:

 

一、  嚴格考試紀律

(一)學生參加考試須有考試資格,沒有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私自參加考試。有考試資格的學生憑一卡通(或學生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並在考試期間按規定將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查驗。證件丟失者必須持有學院開具的帶照片的證明,證件不全又無證明者不得參加考試。

(二)兩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時,考生須事先向其中一門課程的開課學院辦理連續考試手續(考生所在學院開設課程盡量後考)。

(三)確因不行抗拒原因而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在考試前到所在學院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缺考處理。研究生到所在學院研究生科辦理緩考手續。學院將緩考名單彙總後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備案。

(四)考生应按划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历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不得滋扰其他考生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加入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置惩罚;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五)考生在考試前應該做好各項考試准備,原則上開考後考生不允許離開考場(包罗上衛生間),如有特殊情況,須有監考人員陪同,且每次同時只允許一名考生收支考場。

(六)除须要的文具、普通功效的計算器、開卷考試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資料外,所有書籍、複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聽力考試除外)等物品均不得帶入考場,已帶入的必須集中放在講台等遠離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並關閉電子設備。

(七)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部署,凭据指定位置就座。確保橫向隔列對齊,合理利用教室空間,使相鄰考生間的距離最大化。

(八)考生就座後應對座位及周邊進行檢查,除考試允許攜帶的證件、文具等质料外,如發現其他任何物品或圖文資料(包罗非考生本人的),均須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

(九)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嚴禁考生自帶紙張;考生不得多領、多答試卷。

(十)考生答題前必須先在試卷指定處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並不得塗改;不得在答題紙上非答題區域答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或書寫與考試無關的內容。

第十四条  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得继续答题。

(十一)考生只能使用玄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答題(明確規定使用其它筆種答題的考試除外)。

(十二)考試期間,考場要保持肅靜,學生不得在考場內外實施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

(十三)考生只能提出有關試題印刷不清方面的問題。

(十四)考試中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不給他人提供作弊機會。

(十五)考生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試用具。

(十六)考試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考生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

(十七)考試結束後,考生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十八)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答卷,禁止有任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爲,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十九)任何人均不得擾亂考場及考試事情秩序,不得協助考生進行任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爲,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  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行爲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爲違反考試紀律和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違紀”,並給予口頭警告和通報批評。

1.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複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聽力考試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3.不按要求及時在答卷、答題紙上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邊有與考試內容無關的紙張、資料、書籍等而未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5.未經監考人員允許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試用具的;

6.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提前開始答題或者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的;

7.其他被認定爲違反考試紀律行爲的。

(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爲嚴重違反考試紀律和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違紀”。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平從監考人員部署的;

2.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複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聽力考試除外)等放到規定位置且不聽勸告的;

3.未關閉電子設備(含通訊設備),開考後出現呼叫的;

4.拒絕出示有效證件仍堅持參加考試的;

5.未經許可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或多領、多答試卷的;

6.考試時旁窺、交頭接耳,經監考人員警告仍不纠正的;

7.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紙,或開卷(或半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參考資料在他人手中,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9.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10.用規定以外的紙答題的;

11.在密封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2.其他被認定爲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爲的。

(三)學生有第(二)條情況之一,但是認錯態度較好,認定爲嚴重違反考試紀律和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違紀”。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爲考試作弊和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作弊”。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质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考試中偷看、抄襲他人試卷或主動讓他人偷看、抄襲自己試卷的;

3.考試中傳遞紙條、答卷、草稿紙的;

4.強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紙的;

5.使用電子辭典、有存儲功效的計算器等電子設備的;

6.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检察考試前存儲在設備中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

7.因特殊原因暫出考場期間,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相關內容的;

8.被考試組織治理機構認定爲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當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的;

10.開卷(或半開卷)考試中違反規定多帶參考資料的;

11.故意銷毀試卷、答題紙的;

12.接纳其它手段作弊的。

(五)學生有第(四)條情況之一,但是認錯態度較好,認定爲考試作弊和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作弊”。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爲考試嚴重作弊和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作弊”。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涉及團夥作弊的;

2.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與他人聯絡、發送題目或答案、接收題目或答案、上網检察答案的;

3.塗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爲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爲情節嚴重的。

(七)學生有第(六)條情況之一,但是認錯態度較好,認定爲考試嚴重作弊和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作弊”。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爲考試嚴重作弊和嚴重違反學術誠信,並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考生的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作弊”。

1.由他人取代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進入考場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認定爲代考);

2.在試卷、答題紙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爲情節嚴重的。

(九)學生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等考試事情人員或其他情節惡劣行爲的,考試成績記爲“無效”,注明“違紀”,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學生參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參加校外考試、考核,有違紀或作弊行爲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十一)學生在平時作業及實驗、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或其他教學環節中有剽竊、抄襲或僞造數據行爲的,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取平時成績或結課考核成績的,經調考核實,認定爲違反學術誠信或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十二)由他人取代參加或替他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以欺騙手段獲取平時成績或結課考核成績的,經調考核實,認定爲違反學術誠信或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